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

2019-07-21
国家认监委2009年30号公告《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的公告》
 
   2009年第30号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进一步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ODM模式认证活动开展的条件和要求,加强对ODM模式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过程和结果的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国家认监委制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现予以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
                                                         二○○九年六月四日
 
附件: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
 
1.目的
为规范和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CCC认证)ODM模式开展认证活动中的有关事项和要求,加强对ODM模式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过程和结果的控制,确保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效性,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及定义
本规定适用于ODM模式强制性产品认证(不包括安防、消防类产品)的实施及管理。ODM模式相关定义如下:
ODM 生产厂:利用同一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同一产品设计、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要求等,为一个或多个制造商设计、加工、生产相同产品的工厂。
ODM初始认证证书持证人:持有ODM产品初次获得CCC认证证书的组织。
ODM模式:ODM生产厂依据与制造商的相关协议等文件,为制造商设计、加工、生产产品的委托生产制造模式。
3.职责
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认证机构)依据本规定,具体负责ODM模式CCC认证过程的认证受理、初始工厂检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证后监督等相关工作。
认证委托人/相关方应履行本规定要求的认证相关责任和义务。
4.ODM模式认证申请及受理
4.1以ODM模式方式申请CCC认证证书应提交以下资料:
1)ODM初始认证证书持证人和生产厂与ODM制造商的ODM协议。
2)ODM生产厂与ODM制造商关于认证与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相关协议。
3)ODM产品铭牌(外部标识)、说明书。
4)ODM初始认证产品认证证书及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
5)其它必要资料。
4.2指定认证机构对认证委托人提交的资料按相关程序进行受理并核查其真实性,根据相关规定核查合格后颁发认证证书。指定认证机构应确保ODM认证证书及认证结果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5.ODM认证证书的变更
5.1以ODM认证方式获得认证证书的持有人,不得将认证结果作为其它生产厂申请认证的依据。
5.2 ODM认证产品变更申请须由ODM初始认证证书持证人提出,经认证机构按相关程序批准后,其它ODM认证证书持证人须在一个月内提交认证变更申请。
6.ODM生产厂的认证管理要求
6.1  ODM 生产厂应保留与ODM制造商关于ODM产品认证及生产的相关记录,具体如下:
1) 生产厂与制造商之间的相关ODM协议。
2) 生产厂为其制造商生产ODM认证产品的相关记录。包括:生产日期、生产数量等。
3) 制造商产品质量反馈记录(必要时)。
4) 生产厂对ODM制造商生产产品的出厂检验记录。
5) 生产厂接受ODM制造商产品的记录,适用时包括:CCC认证标志、包装、铭牌等。
6.2当ODM生产厂连续12个月未批量生产协议制造商的ODM认证产品,ODM生产厂应在1个月内向指定认证机构备案。
6.3 ODM生产厂有义务确保ODM制造商、持证人接受认证机构的证后监督检查。
7.ODM制造商/持证人的认证管理要求
7.1 ODM制造商/持证人有义务遵守认证相关法律、法规及认证规则的要求。
7.2 ODM制造商/持证人有义务维护认证证书有效性,并保证CCC标志的正确使用和管理。
7.3 ODM制造商/持证人应保留与ODM生产厂之间的相关ODM协议。
7.4 ODM制造商/持证人在名称变更、地址搬迁,产品名称变更等认证证书相关信息变化时,未经指定认证机构批准不得使用CCC证书及标志。
7.5 ODM制造商/持证人有义务接受指定认证机构的证后监督检查。
7.6 ODM制造商有义务承担产品质量法律责任并应具备对ODM认证产品安全质量进行有效控制的能力。
7.7 ODM制造商应保留ODM生产厂认证产品接收记录。
8.认证证书的暂停、恢复、撤销、注销
8.1对不满足本规定要求的ODM生产厂及制造商,指定认证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采取通知其整改、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的措施。
8.2当ODM生产厂或任一ODM制造商由于ODM产品或工厂检查不合格认证证书被暂停或撤销时,指定认证机构应同时暂停或撤销所有相关的ODM认证证书,并通知认证证书持证人。
8.3当某一ODM制造商因连续12个月未批量委托ODM生产厂生产认证产品而造成不能满足证后年度监督检查要求时,指定认证机构应暂停标有该ODM制造商的产品认证证书,并通知认证证书持证人。
8.4当ODM初始认证证书由于其它原因(非产品检测或工厂检查不合格)而被暂停/注销/撤销时,指定认证机构应同时暂停/注销/撤销所有相关的ODM认证证书,并通知认证证书持证人。
8.5当与认证产品相关的ODM初始认证证书发生变更,其它ODM认证证书持证人未按5.2条款要求申请认证变更并获得批准的,指定认证机构应暂停相关ODM认证证书,并通知认证证书持证人。
8.6对于因产品或工厂检查不合格而被暂停的ODM认证证书的恢复申请,须由ODM初始认证证书持证人提出。在指定认证机构按相关程序批准恢复ODM初始认证证书后,其它ODM认证证书持证人方可提交证书恢复申请。
9.ODM认证模式的现场检查
9.1必要时,指定认证机构可对ODM制造商进行现场检查及监督检查。核查人日数不应超过0.5人日。
9.2指定认证机构在对ODM生产厂监督检查时应对所有相关ODM产品的生产质量控制及相关记录进行核查,并出具各ODM制造商的核查报告。对ODM工厂监督检查时,可根据ODM制造商数量适当增加核查人日数,每个制造商不应超过0.25人日,总增加数不超过1人日。
10. 证书要求
以ODM模式获得的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ODM协议规定的有效期,但不能超过5年。
11. 其它事项
11.1  ODM认证实施活动原则上应在同一认证机构进行。
11.2 本规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