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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输配电设备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湖南省输配电设备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Association Of Hunan Transmission And Distribution Equipment      协会网址:www.hnspdxh.com
第二条           湖南省输配电设备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主要由湖南地区输配电设备行业中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实现同行业的共同意愿,按照协会章程开展活动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团法人组织,受国家法律保护,并负有民事责任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发展观、“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始终坚持维护行业利益,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接受社会监督。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争取政策支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政府、行业、会员、用户服务;有效提升会员单位的凝聚力和竞争力,促进全省输配电设备行业的健康、持续、和谐发展。
第四条           湖南省民政厅是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是湖南省工信厅社会组织行业党委;本协会接受登记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南二环二段30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及主要任务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是:行业规划、组织协调、市场预测、信息沟通、人才培训、咨询服务、技术交流以及协助政府进行标准制定和行业管理,参与组织项目申报、新产品鉴定等。主要任务为:
(一)  组织调研本行业经济运行、技术改造、资产重组等方面的情况,为政府制定本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市场引导等重大决策提供预案和建议。
(二)  开展经政府部门授权的行业管理工作,完成政府部门委托的专项任务和调研课题,收集、整理、分析并发布本行业产品质量、技术与经济信息,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质量管理、商誉评价、企业分级、新产品鉴定和认证等工作。
(三)  协助政府规范市场行为,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有序公平竞争。
(四)  协助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起草、修订本行业的相关标准,并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五)  建立并办好本协会网站,开展本行业国内外企业技术、经济、市场信息的采集、分析和交流工作。
(六)  按照本行业市场准入的相关要求,推动和督促会员提高产品质量,为会员提供产业政策、产品强制性认证等咨询服务。
(七)  开展技术咨询、组织技术交流,在会员中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工作。
(八)  组织开展国内外学习交流和考察活动,组织交流企业改革、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经验,推进企业现代化管理。
(九)  探索与建立投融资信息渠道,为会员投融资提供咨询服务,协助会员对外投资、招商引资。
(十)  建立沟通渠道,加强与政府职能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建设性意见和合理诉求。开展企业培训服务:包括产品技术标准、设计规范、生产工艺、检验检测、质量认证及相关人员培训。
(十一)    开展企业培训服务:包括产品技术标准、设计规范、生产工艺、检验检测、质量认证及相关人员培训。
(十二)    承担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为单位会员制。根据需要,协会可聘请关心、热心行业工作并熟悉行业情况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和对行业发展有贡献的老同志为名誉会长或顾问。
第八条           会员条件。凡在湖南省内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从事电力服务、电气成套设备、电器元器件及配套件、变压器、新能源及智能电网、电气设计、电气设备安装等各类业务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拥护本协会章程,自愿加入本协会者,均可提出入会申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申请入会的单位需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  协会秘书处初步审查后,向申请单位发放《入会申请表》;
(三)  申请表填好后加盖公章,寄协会秘书处;
(四)  入会申请经本会秘书处审核,交理事大会讨论通过,会长签字批准后即成为本会会员。在理事大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处代行审核会员入会;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五)  协会会员单位的代表是单位法人代表或受其委托的领导班子成员担任,会员单位法人代表变更时,协会会员单位代表可进行相应变更。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  在本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  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  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  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  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无正当理由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设立理事会;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在全体会员中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需要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通常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理事单位组成,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秘书处)、代表机构;
(七)  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二)、(四)、(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会长、副会长单位原则上是在省内行业核心企业中选举产生;
(三)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协会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  具有经济或技术类中高级职称;
(七)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三条    协会会长由发起人单位协商推荐候选人,每届任期5年,首届会长在筹备会议上民主推荐并经首届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副会长由会长提名,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产生。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组织贯彻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并检查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受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可履行上述三项职权。
第二十七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受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委托,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处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报会长审批;
(三)  指导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  受常务副会长委托,决定秘书处及专职人员的聘用,报会长审批。
(五)  受协会秘书长委托,常务副秘书长可以履行上述四项职权。
第二十八条    协会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设在湖南电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内,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党建
第二十九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条件”、“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条              本协会将按照党章规定,经湖南省工信厅社会组织行业党委批准设立了功能性党支部,在本协会开展党建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党支部是党在本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秘书处提出修改意见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建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 2019  年 11  月 22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核准日期: 2019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