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复工复产政策兑现“一件事一次办”事项目录

2020-05-12
附件1
长沙市复工复产政策兑现“一件事一次办”事项目录(29项)
政策
类别
序号 事项名称 政策依据 涉及部门 行使层级 政策期限 资格条件
市场
监管
1 我要申请
信用修复
对确因疫情造成的合法经营企业信用评级负面影响的,支持暂不予以信用降级,不影响其后续融资。《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有效降低疫情影响稳定经济运行实施方案》(长政办发〔2020〕8号) 发展改革部门 市级 文件公布之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 对确因疫情造成的合法经营企业信用评级负面影响的。
办事
服务
2 我要申请企业电价优惠 疫情期间,对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客户即日起可申请变更基本电费计收方式和暂停、减容、暂停恢复、减容恢复,不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3个月内保持不变”“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限制。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如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结算基本电费,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部分按实计取。(长沙市疫情防控水电气保供便民12条政策) 发展改革部门 市、区
(县)级
文件公布之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 疫情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
财政
奖补
3 我要申请企业技改贷款贴息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意见》(长政办发〔2020〕6号)、《关于印发<长沙市中小企业2020年贴息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工信中小发〔2020〕45号) 工信部门 市、区(县)级、园区 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对2020年内有在建或新开工技术改造项目并获得银行贷款,且有技术改造实际投资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财政
奖补
4 我要申请
采购本地配套产品奖励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有效降低疫情影响稳定经济运行实施方案》(长政办发〔2020〕8号)、《长沙市工业企业采购本地配套产品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长工信政策发〔2020〕31号) 工信部门 市、区(县)级、园区 文件公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对年度累计采购本市配套产品超过1亿元或配套产品本市采购率超过50%且较上年增长5个百分点及以上的企业。
财政
奖补
5 我要申请企业产品创新补贴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有效降低疫情影响稳定经济运行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20〕8号),对获得重大装备首台(套)认定的产品,给予生产企业和应用企业补贴(含自制自用),补贴比例为产品售价的20%(生产企业、应用企业各10%),单项产品最高补贴额不超过200万元;《关于振兴长沙工业实体经济的若干意见》(长发〔2017〕9号)、《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实施<关于振兴长沙工业实体经济的若干意见>相关条款的实施细则》(长工信政策发〔2019〕82号) 工信部门 市、区(县)级、园区 文件公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对获得重大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等认定产品的企业。
融资
贷款
6 我要申请
中小企业贷款贴息资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意见》(长政办发〔2020〕6号)、《关于印发<长沙市中小企业2020年贴息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工信中小发〔2020〕45号) 工信部门 市、区(县)级、园区 2020年1月-6月 2020年1月-6月期间新增贷款的中小企业。
办事
服务
7 我要申请企业燃气价格优惠 疫情期间,对生产疫情防护用品的企业,在燃气价格上给予10%以内的优惠。(长沙市疫情防控水电气保供便民12条政策) 城管部门 市、区
(县)级
文件公布之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 疫情期间,生产疫情防护用品的企业。
财政
奖补
8 我要申请线上销售本地农产品的补贴 对线上销售本地农产品超过500万元的企业补贴10万元,销售本地农产品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补贴30万元。《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有效降低疫情影响稳定经济运行实施方案》(长政办发〔2020〕8号) 农业农村部门 市、区
(县)级
文件公布之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 线上销售本地农产品的企业。
财政
奖补
9 我要申请
农业补助
1.新增速生蔬菜种植面积达100亩补贴2万元,每增加50亩再多补贴1万元;
2.定点屠宰企业给予适当补助;
3.线上销售本地农产品超过500万元企业补贴10万元;销售本地农产品超过1000万元企业补贴30万元。(长政办发〔2020〕8号)
农业农村部门 市级 文件公布之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 满足农业补助的企业。
财政
奖补
10 我要申请新建标准化蔬菜基地补助 对新增蔬菜标准化基地100亩以上的按规模给予补助,新增保供下达计划速生叶类蔬菜面积达50亩的补助1万元,每增加50亩多补助1万元,最高不超过15万元。(长农发〔2020〕3号) 农业农村部门 市、区
(县)级
文件公布之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 新增蔬菜标准化基地100亩以上蔬菜骨干企业。
财政
奖补
11 我要申请牲猪供应补助 防疫保供期间,长沙市牲猪定点屠宰企业提前复工复产屠宰供本地牲猪每头补助70元左右。(长农发〔2020〕3号) 农业农村部门 市、区
(县)级
文件公布之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 长沙市牲猪定点屠宰企业提前复工复产屠宰供本地牲猪的主体。
融资
贷款
12 我要申请省财政贷款对农业相关企业贴息 对纳入省财政贷款贴息政策的蔬菜骨干企业、牲猪规模养殖场,给予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0%至50%贴息。(长农发〔2020〕3号) 农业农村部门 市、区
(县)级
文件公布之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 纳入省财政贷款贴息政策的蔬菜骨干企业、牲猪规模养殖场。
财政
奖补
13 我要申请
企业线上职业培训补贴
职工参加线上学习计入培训时长,培训考核合格的,按每人550—60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有效降低疫情影响稳定经济运行实施方案》(长政办发〔2020〕8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区(县)级 文件公布之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 疫情期间参与企业线上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企业员工。
就业
用工
14 我要办理招工奖励补贴 2020年3月31日前为长沙工业企业提供人员代招、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人数分别在100人、300人、600人以上,且稳定就业三个月以上(以社保记录为准)的,分别给予3万元、6万元、10万元的奖励。《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意见》(长政办发〔2020〕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市、区
(县)级
文件公布之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 2020年3月31日前为长沙工业企业提供人员代招、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办事
服务
15 我要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 疫情期间的失业人员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可以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补发相关待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未在解除合同之日起60日内申领为由拒绝受理。根据疫情持续时间,相应延长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在职职工技能提升相关证书有效期限,疫情结束后可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关于明确疫情防控期间援企稳岗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长人社发〔2020〕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市、区
(县)级
文件公布之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 疫情期间的失业人员。
就业 用工 16 我要申请
缓缴基本
养老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前连续3个月累计亏损的企业,可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已停保的企业或完全停产的企业,不再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手续。(湘人社规〔2020〕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市、区
(县)级
文件公布之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 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前连续3个月累计亏损的企业。
就业 用工 17 我要申请缓缴失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前连续3个月累计亏损的企业,可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已停保的企业或完全停产的企业,不再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手续。(湘人社规〔2020〕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市、区
(县)级
文件公布之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 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前连续3个月累计亏损的企业。
就业 用工 18 我要申请缓缴工伤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前连续3个月累计亏损的企业,可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已停保的企业或完全停产的企业,不再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手续。(湘人社规〔2020〕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市、区
(县)级
文件公布之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 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前连续3个月累计亏损的企业。
财政 奖补 19 我要申请
降低疫情影响促进商贸流通
相关补贴
1.2020年1月23日起开门营业的企业,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个大型超市企业给予不超过6万元奖励;营业门店超过2家以上的连锁超市每家门店不超过3万元,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50万元奖励;给予总部在长沙的品牌连锁店营业企业按照单个门面2万元,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20万元奖励;
2.给予疫情期间积极参与抗疫的行业协会每个协会不超过10万元奖励;
3.商贸流通同行业税费和租金优惠政策,享受全市疫情期间其他行业同等待遇;
4.区县(市)政府组织或认定的,促销参与企业不少于20家的促销活动,每次活动不少于20万元补贴;
5.参与抗疫工作,发出行业倡议并提供行业数据报表及相关情况,积极组织企业复工复产,协助提供防疫物资或配合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的重点行业协会,给予每个不超过10万元奖励。(关于印发《关于有效降低疫情影响促进商贸流通产业稳定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长商务发〔2020〕6号))
商务部门 区(县)级、长沙高新区 文件公布
之日起至2020年底
1.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贸流通企业以及为商贸流通企业服务的社会组织等;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没有被列入长沙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黑名单”;
3.同一单位仅能选择一个支持方向申报。
税费
优惠
22 我要申请旅游文化企业税费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
使用税)
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文化旅游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缓征、减征或免征;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旅游文化企业可申请缓缴,期限不超过12个月。(长文旅广电〔2020〕22号) 税务部门 省、市、区
(县)级
  全市当前受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重影响、经营运行遇到较大困难,且具有一定规模的景区景点、旅行社、旅游饭店、娱乐演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文化旅游企业。
税费 优惠 21 我要申请
减免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重大损失的企业,可依法依规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湘政发〔2020〕3号) 税务部门 区(县)级 文件公布之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重大损失的企业。
税费 优惠 22 我要申请
延期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税务部门 区(县)级 长期有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
税费 优惠 23 我要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税务部门 区(县)级 长期有效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或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财政
奖补
24 我要申领
旅游推广
营销费补助
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饭店在疫情解除后两个月内开展的营销推广活动,经文化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良好效果的,给予营销费用不高于30%的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长文旅广电〔2020〕22号) 文化旅游部门 市、区
(县)级
文件公布之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 全市当前受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重影响、经营运行遇到较大困难,且具有一定规模的景区景点、旅行社、旅游饭店、娱乐演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文化旅游企业。
财政
奖补
25 我要申领
组织文化旅游活动补助
对活动影响力大,促进文化旅游形象建设和旅游收入增长作用显著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长文旅广电〔2020〕22号) 文化旅游部门 市、区
(县)级
文件公布之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 全市当前受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重影响、经营运行遇到较大困难,且具有一定规模的景区景点、旅行社、旅游饭店、娱乐演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文化旅游企业。
财政
奖补
26 我要申请文旅产品创新补助 积极引导文旅企业大力开发康养旅游、生态旅游、科技旅游、文化演艺等“旅游+”、“文化+”新产品、新业态,对产品创新突出的文旅企业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长文旅广电〔2020〕22号) 文化旅游部门 市、区
(县)级
文件公布之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 全市当前受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重影响、经营运行遇到较大困难,且具有一定规模的景区景点、旅行社、旅游饭店、娱乐演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文化旅游企业。
财政
奖补
27 我要申请旅游行业资金补助 疫情结束后半年内,对吸引游客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旅行社,以及2019、2020年度成功创建国家4A级以上旅游景区,五星级旅游饭店、民宿和营地的企业,给予适当资金补助。(湘政发〔2020〕3号) 文化旅游部门 市、区
(县)级
疫情结束后半年内 1.疫情结束后半年内,对吸引游客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旅行社,以及2019、2020年度成功创建国家4A级以上旅游景区,五星级旅游饭店、民宿和营地的企业;
2.企业信用情况良好,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财政
奖补
28 我要申请
物流企业流通保障补贴
物流企业发展智慧化仓储、自动分拣“无接触配送”等业态的,按其设施设备投入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全市物流企业按其年度承接制造业企业物流业务总量排名,给予前五名每家不低于200万元补助。《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有效降低疫情影响稳定经济运行实施方案》(长政办发〔2020〕8号) 物流口岸部门 市级 文件公布之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 全市物流企业。
财政
奖补
29 我要申请国际(地区)航空
货运航线航班奖励资金
“对2020年新开定期国际货运航线和纳入政策管理的已开定期货运航线,按执飞年度同类机型的最高标准给予奖励,本年度内不实行业绩考核;不定期货运航线按定期航线的50%奖励。”(长政办发〔2020〕8号) 物流口岸部门 市级、区(县)级 2020年2月20至12月31日 1.与市政府物流口岸办签订国际(地区)货运航线航班开航协议的运营主体;
2.定期国际(地区)货运航线航班执飞满一个月,不定期国际(地区)货运航线航班按开航协议约定时间申报。
 

附件2
湖南省复工复产政策兑现“一件事一次办”事项目录(27项)
政策
类别
序号 事项名称 政策依据 涉及部门 兑现层级 备  注
税费
优惠
1 我要申请减免房产税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重大损失的企业,可依法依规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湘政发〔2020〕3号)(湘财税〔2020〕7号) 税务部门 省、区
(县)级
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重大损失,当期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税费
优惠
2 我要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重大损失的企业,可依法依规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湘政发〔2020〕3号)(湘财税〔2020〕7号) 税务部门 省、区
(县)级
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重大损失,当期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税费
优惠
3 我要申请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产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湘政发〔2020〕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税务部门 区(县)级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政策期限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的截止日期为准。
税费
优惠
4 我要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税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区(县)级 仅限于已公示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名单企业;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政策期限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的截止日期为准。
融资
贷款
5 我要申请“银税互动”企业纳税信息推送 拓宽“银税互动”范围,申请“银税互动”贷款的受惠企业由纳税信用A级和B级企业扩大到A级、B级、M级(新设立企业)。(湘税发〔2020〕37号) 税务、银保监部门 省、市、区(县)级 受理对象为新设立企业。
就业
用工
6 我要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2020年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湘政发〔2020〕3号)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公积金)部门 省、市、区(县)级  
就业
用工
7 我要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
(湘政办发〔2020〕2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市、区(县)级  
就业
用工
8 我要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大力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重点面向企业职工、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贫困劳动力、贫困家庭子女等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生活费补贴。(湘政办发〔2020〕20号)
对《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2019-2021年)》(湘人社发〔2019〕17号)规定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普遍提高50%。原有规定上浮的地区和人员,按原有比例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不叠加享受。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为紧缺职业(工种)的,普调后其培训补贴标准上浮10%的规定仍继续执行。(湘人社规〔2020〕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市、区(县)级  
就业
用工
9 我要申请培训补贴 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给予企业每人每月500元的培训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湘人社规〔2020〕5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区(县)级  
就业
用工
10 我要申请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开展跨区域(户籍所在市州以外)有组织劳务输出,每成功介绍1名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给予300元/人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湘政办发〔2020〕2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区(县)级 仅限于为防御物资重点名单企业提供服务的服务业。
就业
用工
11 我要申请免费经营场地 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应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提供。(国办发〔2020〕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区(县)级、园区 受理对象为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创办的创业实体;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
就业
用工
12 我要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其中深度贫困地区返还60%)。(湘政发〔2020〕3号)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湘政办发〔2020〕2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省、市、区(县)级  
就业
用工
13 我要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支持劳动者依托平台就业,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平台就业人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湘政办发〔2020〕2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市、区(县)级 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要求,将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和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等两类群体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范围。
就业
用工
14 我要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湘政办发〔2020〕2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 省、市、区(县)级  
就业
用工
15 我要申请见习补贴 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受理期限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湘政办发〔2020〕2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 市、区(县)级  
就业
用工
16 我要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根据教育部门提供的2020届高校毕业生入学前户籍情况,对在本省就读的湖北籍2020届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湘政办发〔2020〕2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部门 市级  
财政
奖补
17 我要享受扩产扩能技术改造补助 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改、扩大产能的,由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按比例给予补助。(湘政发〔2020〕3号)
支持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抓紧开展扩产扩能技术改造,对符合条件的,由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按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湘疫防物资办〔2020〕6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省、市、区(县)级 受理对象为疫情一级响应期间省级以上工信部门调拨过防疫物资或派员驻点联系的防疫物资生产、流通企业。
财政
奖补
18 我要申请转型生产防疫物资设备投资补助 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改、扩大产能的,由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按比例给予补助。(湘政发〔2020〕3号)
支持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转型生产口罩、防护服、消杀用品等,对生产出符合标准产品的,由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按企业转产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湘疫防物资办〔2020〕6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省、市、区(县)级 受理对象为疫情一级响应期间省级以上工信部门调拨过防疫物资或派员驻点联系的防疫物资生产、流通企业。
财政
奖补
19 我要申请新租赁“135”工程标准厂房租金奖补 对2020年2月—6月期间,新租赁“135”工程标准厂房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租期一年以上,且完成投产的企业,一次性给予适当租金奖补。(湘政发〔2020〕3号) 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省、市、区(县)级  
财政
奖补
20 我要申请育秧成本补助 在全省66个早稻生产重点县市区支持发展300万亩早稻专业化集中育秧,稳定水稻生产面积。省财政按集中育秧面积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育秧成本补助。(湘农联〔2020〕19号) 农业农村厅、财政部门 省、市、区(县)级 受理期限为文件公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财政
奖补
21 我要申请生猪标准化养殖场新增产能奖补 省财政对新建、改扩建生猪标准化养殖场按新增产能给予奖补,年产能1万—3万头的,补助50万元;3万头以上的,补助80万元。对从省外引进原种猪的,给予补助1000元/头。(湘农联〔2020〕19号) 农业农村、财政部门 省、市、区(县)级 受理期限为文件公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全省资金总量为5000万元,择优予以奖补。
财政
奖补
22 我要申请引进原种猪补助 省财政对新建、改扩建生猪标准化养殖场按新增产能给予奖补,年产能1万—3万头的,补助50万元;3万头以上的,补助80万元。对从省外引进原种猪的,给予补助1000元/头。(湘农联〔2020〕19号) 农业农村、财政部门 省、市、区(县)级 受理期限为文件公布之日到2020年12月31日;全省资金总量为5000万元,择优予以奖补。
财政
奖补
23 我要申请收购农民粮食费用补贴 在疫情期间,对省确定的30家疫情应急加工企业直接收购农民粮食的,省财政适当给予收购费用补贴。(湘农联〔2020〕19号) 粮食、财政部门 省级  
运营
成本
24 我要申请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需求,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湘发改价调〔2020〕80号) 电力公司 省、市、区(县)级  
运营
成本
25 我要申请暂缓缴存或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020年6月底前,允许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记录良好的企业可免缴。(国办发〔2020〕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区(县)级  
市场
监管
26 我要申请延期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 在应急响应期间,采矿许可证或勘查许可证到期的,矿业权人向所在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后,除在生态红线或自然保护地内需要整体退出、存在违法采矿行为不能依法办理延续登记的矿业权外,其许可证有效期顺延至应急响应结束后一个月。(湘自然资发〔2020〕5号) 自然资源部门 省级 受理对象为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办理的企业。
办事
服务
27 我要办理无法履行国际合约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支持为受疫情影响无法履行国际合约的企业出具相关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湘政发〔2020〕3号) 贸促会 省级 受理对象为文件发布之日至中国贸促会确定的截止日前,全省受疫情影响无法履行国际合约的企业。